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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旨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作,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學生因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困擾,而有家庭教育需要者,提供學校申請專業人員經費進行個別或團體處遇,協力解決家庭困擾及衝突,以保障兒童及青少年之權益。

三、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內容如下:

(一)服務對象: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學生因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困擾,而影響其情緒、生活、學業等面向,認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教育需求者。

2.高級中等學校發現學生因中途離校而與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產生衝突,認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教育需求者。

(二)服務方式:由辦理學校邀請外聘專業人員(如心理師或社工師)進行個別、團體諮商或辦理工作坊、成長團體等,邀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

(三)申請方式:各校於申請前至少完成3次電訪及1次面訪(家訪)紀錄,並召開個案會議,擬訂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並逐級核章,以公文方式(密件)函送申請表、相關輔導紀錄表或參考資料正本至本中心進行申請。

四、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中心李社工,電話 (04)2212-4885分機210。

4筆資料,第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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