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提升交友服務業者及消費者對個人資料保護之意識宣導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本府112年9月11日府授民戶字第11202567032號函暨內政部112年9月5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893號函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及20條規定辦理。
二、交友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應依個資法第8、19及20條規定辦理,於個資蒐集及處理時應經當事人同意,並將其目的、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事項告知當事人。
三、為落實交友服務個資保護及宣導,使交友服務業者及消費者知悉個資法相關規定,爰提供內政部製作交友服務個資保護宣導文宣,請協助加強宣導。
四、檢附交友服務個資保護宣導文宣共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