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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防疫規範

最新消息
標題 臺中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防疫規範
發布日期 0001-01-01
截止日期 0001-01-01
內容

臺中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防疫規範

                                                                                                                         109.03.26版

  • 各類活動規範
  • 適用範圍: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主辦的活動,但特殊情形專案簽准之活動除外。
  • 活動類型及規範

 

活動類型

規範

室內活動(未滿100人)

戶外活動(未滿500人)

由主辦機關依防疫措施自行管理。

室內活動(100人以上)

戶外活動(500人以上)

禁止辦理。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協辦、指導或補助民間辦理之活動

建議比照本規範辦理。

民間自辦之活動

建議比照本規範辦理,並參照中央公布之公眾集會因應指引規劃。

  • 活動舉辦之相關規範

 

室內場域

戶外場域

必要條件

1. 空氣流通或通風換氣良好

2. 全體人員全程配戴口罩

3. 不設飲食攤位及無飲食行為

1. 人與人應保持大於1公尺距離

2. 工作人員配戴口罩,參加人員

    視疫情變化而定

基本防疫措施

1. 入口處安排專人管制出入,專人量測體溫及手部消毒。空間容留

    數以每人大於三至四平方公尺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調整減少該

    間的容留人數。其容留人數並應於入口處告示。

2. 參加者座位應以固定位置安排。

3. 事先掌握參加者資訊(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聯絡電話、14天內

      境外旅遊史等)

4. 禁止有發燒(額溫≧37.5度、耳溫≧38度)或急性呼吸道感染症者

    參加活動,若有相關症狀者,應主動向衛生單位通報進行後續就

    醫轉銜處置。

5. 活動場域內空間及用具事先清潔消毒,並提供洗手設備、擦手紙、

    乾洗手消毒液及口罩備用。

6. 於活動會場張貼呼吸道禮節、手部消毒等宣導海報、單張。

7. 對於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疾病、腎臟、肝臟、神經、血液

    或代謝疾病者(含糖尿病)、血紅素病變、免疫不全需長期治療者、

    孕婦等,建議避免參與各類型活動。

註:防疫應變計畫內容包括應變機制規劃、防疫宣導規劃、防疫設施及防護用品準備、參加者住宿

      規劃及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計畫等,並落實相關防疫準備與措施。


  • 訪客、洽公、物流、會議及用餐規範
  • 適用範圍: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 訪客或洽公人員均須實名登記,且應全程戴上口罩。
  • 物流/外送或郵務人員限一樓交貨。
  • 對外會議全部全程戴口罩。
  • 內部會議保持1公尺距離或間隔空座位安排或間隔戴口罩。
  • 未戴口罩禁止交談。
  • 無法依上面規則戴口罩者,應該採視訊會議。
  • 用餐儘量外帶或限單排座位或設隔板並禁止交談。
  • 本規範將依中央規定及疫情變化適時調整。

 

 

風險評估自我查檢表

評估指標

風險低

風險高

1.參加者資訊(流行地區旅遊

   史、確診病例接觸史)

□能掌握

□無法掌握

2.活動空間

□室外

□通風換氣良好

□室內

□通風換氣不良

3.活動參加者之間的距離

□人與人距離大於1公尺

□人與人距離小於1公尺

4.活動參加者位置

□固定位置

□不固定位置

5.活動持續時間

□短

□長

6.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

□可落實

□不能落實

 

防疫應變計畫訂定內容

  1. 應變機制規劃

      集會活動環境規劃(如現場動線規劃及疑似個案暫時隔離或安置空間)、

      醫療支援、建立相關單位之聯繫窗口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流程。

  1. 防疫宣導規劃

      透過多元管道向參加者宣導生病在家休息不參加集會活動

  1. 防疫設施及防護用品準備

      活動空間預先清潔消毒/規劃防疫設施/隔離安置場所及備妥相關防護用品

  1. 參加者住宿規劃

      應預先選擇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設施,並為通風、

      環境衛生良好及有足夠洗手設施之住宿場所,且儘量避免安排多人集中於同

      一房間。

  1.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計畫

      落實自我健康狀況監測,倘有發燒(耳溫≧38℃;額溫≧37.5℃)、呼吸道症狀

      或腹瀉等,應主動向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報告,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引導

      就醫治療。

  1. 落實相關防疫準備與措施
  • 工作人員得於活動現場即時衛教或勸導民眾配合避免疾病傳播之行為。
  • 維持活動現場及住宿場所環境衛生,並供應足量的清潔防護用品。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30
  • 發布日期: 2020-03-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
  • 點閱次數: 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