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111年3月14日勞動條1字第1110140177號函暨本府111年3月22日府授勞動字第1110063817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係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1年1月18日施行,其中第15條原定「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爰配合修正。另鑒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爰依該法第6條規定增訂第8點第3款。其餘部分文字酌作修正,以使文義更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