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配合家庭教育法修正及本市推展家庭教育補助及獎勵辦法111年訂定,為落實推動本市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復參酌「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並依業務執行面之需要,修正本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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