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教育部為強化弱勢家庭學童之教育輔導,避免家中乏人照顧的孩子課後在外流連,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並依據公義關懷之強化弱勢扶助施政目標與重點,盱衡當前社會狀況及家庭教育發展需要,爰於97年創辦「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二、計畫目標
(一) 需要協助家庭之學童於課後能獲得妥善教育照顧,使家長無後顧之憂,安心工作。
(二)結合社會各界資源,共同投入對需要協助家庭孩童之關懷,並藉以發揮社會互助精神,提昇教育愛的感染力。
三、服務對象
以國小階段學童家庭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低收入戶家庭之學童為優先。
(二) 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家境特殊亟需關懷等之弱勢家庭學童。
四、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 主辦單位: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
(三) 承辦單位:臺中市各市立國民小學
五、辦理期間
每年2月至6月及9月至隔年1月(依學年度執行),共2期。於每週一至週五課後6時起辦理,最遲至夜間8時止,每天起訖時間由承辦學校決定。
六、補助原則
本計畫經費標準及項目係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經費基準表執行。
七、申請時間及程序
欲申請補助之學校於開學後兩週內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後,依據本中心函文,於指定期間檢送相關申請表件(如會議紀錄、導師評估表、課程規劃表、計畫及補助經費申請表等)至本中心憑辦。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各申辦學校應於每學期辦理完竣後兩週內檢送相關核銷表件(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表等)至本中心憑辦,詳細內容請以本中心函文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函報教育部辦理。
九、實施原則
(一)辦理時間:於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課後時間辦理,以每週5天、共計10-12小時為原則(每天起訖時間由辦理單位決定),每天最遲至夜間8時止。
(二)招收人數:每班以10至20人為原則,學童滿(含)5人即可開班。
(三)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孩子在安全、愛與關懷的環境中,以親職教育、代間教育、親子共讀等為活動主軸,可採繪本欣賞、影片欣賞、說故事、口述歷史、美勞、運動、或伴讀(寫)作業等方式進行,並由辦理單位視參加對象規劃活動主軸及活動方案。另以正向健康之角度、多元活潑且具教育意涵之方式,對本專案計畫之講師、臨時人力與學童進行反毒及防治藥物濫用宣導,建立其正確觀念,以維學童身心健康。
(四)人力條件:
本計畫之講師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以修過輔導學分者為優先),且無民、刑事之不良紀錄,經由各承辦單位主管甄選品格端正,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1.具有教師資格之儲備教師。
2.專任或兼任輔導教師。
3.正式教師或退休教師。
4.具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
5.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6.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者。
7.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8.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9.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180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者。
10.特殊偏遠、偏遠、離島或原住民地區遴聘上述1款至8款講師有困難者,得遴選具相關教育專長(須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人員,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進用。
(五)辦理地點:以辦理國小課後照顧服務之學校為優先補助,如學校場地無法配合者,基於維護學童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周邊學童車程10分鐘為原則可抵達之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惟不得於收費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幼兒園、幼稚園等場所辦理。
(六)提供膳食:本案活動期間應提供參與學童及現場實際工作人員晚餐。
(七)安全管理:
1.承(協)辦單位應於實施計畫中載明至少一位負責主管之姓名、職稱(學校可由校長擔任或指派適當之行政主管擔任)及其聯絡電話,負責學童與環境周邊之安全事項及本案緊急必要之聯絡窗口。
2.本案專責主管人員(即聯絡窗口),除負責安全管理事項外,並掌理本計畫之行政主管業務(如召開說明及聯繫會議、受理申請及辦理初審等事)及召開其他相關會議,並適時提供必要協助與諮詢。
3.承辦學校應於辦理地點及活動時間內,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地點為校內,且該校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可免辦理此項保險。非屬本案活動時間內者,不屬本案實施發生公共意外課責之範圍。
4.接送方式:由家長接送為原則,如夜間8 時活動結束後學童仍無人接送,可經由家長同意暫置社區安全地方(須經由各承辦單位針對其安全性進行評估)。
5.凡參加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之學童,均應取得其家長之同意書,並將同意書妥存各校備查,不得外洩。
6.建立與家長聯絡管道,各辦理單位應掌握參加學童出席情形,如學童無故缺席,須通知家長(請事前建立家長聯絡資料)。
7.請將講師、志工資格證明,臨時人力身分證影印本妥存據點以備查核,並不得外洩。
十、輔導策略
(一)主辦單位
1.依規執行、考核、督導及訪視各據點。
2.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本計畫行政業務(如受理申請及辦理初審等事)及召開聯繫會議,並適時提供必要協助與諮詢。
3.辦理成效優良之實施單位,予以獎勵。
(二)承辦單位
1.提供本案負責主管專人(即聯絡窗口),除負責安全管理事項外,並掌理本計畫之行政主管業務。
2.建立與家長聯絡管道:各辦理單位應掌握參加學童出席情形,如學童無故缺席,須通知家長(請事前建立家長聯絡資料)。
3.定期公開活動內容:各辦理單位應每週(月)公開活動課程,並主動提供家長參考,俾協助家長瞭解學童參加本服務之活動內容。
十一、督導訪視:每期將視辦理情況辦理1~2場說明會、聯繫會或抽訪。
十二、經費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部份補助及地方縣市自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