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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中市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

最新消息
標題 113年度臺中市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
發布日期 0001-01-01
截止日期 0001-01-01
內容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旨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作,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學生因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困擾,而有家庭教育需要者,提供學校申請專業人員經費進行個別或團體處遇,協力解決家庭困擾及衝突,以保障兒童及青少年之權益。

三、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內容如下:

(一)服務對象: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學生因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困擾,而影響其情緒、生活、學業等面向,認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教育需求者。

2.高級中等學校發現學生因中途離校而與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產生衝突,認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有家庭教育需求者。

(二)辦理日期:113年1月起至12月20日止,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出申請(申請至113年11月30日止),經審核通過後辦理,並於113年12月20日前完成經費核銷及成果報送。

(三)服務方式:由辦理學校邀請外聘專業人員(如心理師或社工師)進行個別、團體諮商或辦理工作坊、成長團體等,邀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

(四)申請方式:各校於申請前至少完成3次電訪及1次面訪(家 訪)紀錄,並召開個案會議,擬訂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 並逐級核章,以公文方式(密件)函送申請表、相關輔導紀錄表或參考資料正本至本中心進行申請。

四、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中心,電話(04)2212-4885分機210。

五、檢附實施計畫(內含申請表)、宣傳DM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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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6
  • 發布日期: 2024-01-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
  • 點閱次數: 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