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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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考試及格者。 (二)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具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7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者。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 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五) 品行端正及具服務熱忱,且具備電腦、公文文書處理能力(含公文系統、Word、Excel及Canva等),如有Canva等設計軟體之成果資料可提供審查。 (六) 熟諳政府採購法或具備採購證照者尤佳。 (七) 具主管經驗及主辦活動經驗者尤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