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捐)助對象:
(一)機關: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
(二)機構:本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學校:本府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四)法人及團體:登記、立案或所在地在臺中市之法人及團體。
二、補(捐)助計畫項目:
(一)推廣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資源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情緒教育、人口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二) 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三、申請期間:
(一)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二)每年六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三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四、補(捐)助條件及標準:
(一)部分補(捐)助原則:
1、 對各補(捐)助對象以部分補(捐)助為原則,對同一私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補助,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配合本中心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接受本中心補助辦理之各項家庭教育活動不得向參加活動之團體或個人收取報名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2、 對於法人及團體之補(捐)助,每年度至多補(捐)助一案為原則。
(二) 在地補(捐)助原則:前款申請各項計畫、活動其內涵及參加對象應以本市辦理為限。
五、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一)審查作業: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二)審查原則:
1、 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進行審查。
2、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捐)助:
(1) 已獲本中心其他補(捐)助。
(2)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作業規範規定、內涵欠詳實。
(3)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中心補(捐)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捐)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六、核結注意事項:
(一)請受補助學校/單位於活動辦理完竣(2週內),檢附相關報結表件函報本中心核銷。
(二)報結文件:
1、本中心核定公文及核定經費表影本。
2、領款領據(應逐級核章並核蓋關防,並註明帳戶名稱及代號)。
3、成果報告(含成果敘述、照片、民眾參與滿意度、簽到表與光碟)及授權同意書。
4、實際收支結算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支出明細表,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5、支出單據(請註明收據抬頭或發票統編,請將本案實支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全年總補(捐)助金額預計16萬元整。
八、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九、其餘相關事項詳見「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補(捐)助辦理家庭教育活動作業規範」及其附表。